[11] 这一假定分析方法适于并购法,因为由合并形成的限制是内在的附加限制。这些案例说明有些并购在假定上是合法的,有些则不是。近来更多假定为非法的并购案例重新开启了“合理性”审查。
[12] Sharp Electronics案件的判决结果没有解释这个困惑,因为其明显是在解释传统类别之间的界限,尽管其也在暗示这些传统类型是无效的。
[13] 不论是从规范分析角度还是事实描述角度,我对此类关系的归纳特征持有保留,尽管这些前提似乎构建了相关领域中司法考量的基础。这类分析从实证角度看是糟糕的,因为它集合了允许经济实体利用市场权力实施的外部限制(转售控制),但是转售商可以按照分销关系的内部条款独立地行动。我想建议说,许多限制并不比历史的偶然性更加正当。如果法院对于事实分析、所作的假定以及假定如何改变对特定限制的审查标准等更加公开,则选择特定的检验标准或分析来反驳此类指控就会容易些。多年前我曾经发文讨论这些分类的特点,参见:《垂直限制和Schwinn原理:创造和瓦解经济权力的规则》,载《凯斯西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26卷,1976;最近在此方面的研究文章是:《分销限制的竞争问题:效率假象与寻租,可替代战略》,载《反托拉斯法律评论》总第69卷,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