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会处理赎罪问题的原则
一切社团,对于拒不遵守或违犯经大家确认的规章制度的成员,都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力,可以将他们排除在社团组织应享有的福利之外。基督教会主要对一些重要的罪犯行使此权力,特别是那些犯有谋杀、诈欺或淫乱罪的人;那些宣扬已被主教团斥为异端邪说的始作俑者及其追随者;还有那些受洗之后,不论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仍旧进行偶像崇拜活动,玷污自身圣洁的不幸人士。开除教籍将会产生世俗和宗教两种性质的后果,凡受到这种处分的基督徒,无权参与信徒的宗教活动,原来的教友关系和私人情谊都将全部断绝。他们也会因为不敬神灵,而使自身变成原先崇敬自己或曾经喜爱自己的人所厌恶的对象。而且,被正统宗教团体开除会籍这一事,就足以在品格上留下可耻污点。所以一般人即使不是避若蛇蝎,起码也都怀有戒心。
不幸被驱出教门的信徒,处境十分痛苦和悲惨。一般而言,他们的恐惧往往甚于苦难。参加基督徒团体最大的好处就是有希望获得永生。有一种可怕说法,说是神灵已把天堂和地狱的锁钥,交给那些有权判定谁有罪的教会统治者,而被开除教籍的人也无法从心中抹去这一说法。异端分子因为原来就有明确的目标,并可自我陶醉,认为只有自己有获得真正的得救道路的希望,力图在另行组织的会众中,重新得到他们已不可能在基督教大团体里得到的世俗和宗教上的安慰。但那些一时失足犯下过失,或进行偶像崇拜的罪人,几乎无不感到自己的堕落处境,总是殷切希望重新回到基督徒的大家庭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