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